「港區國安法」已刊憲生效,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今午(7月1日)見傳媒,一眾司局長列席。被問到若有市民叫「光復香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口號,會否被視為違反港區國安法,鄭若驊指出,不可單一看口號而定是否犯罪,要整體看犯罪意圖是否成立,例如所叫的口號客觀上是否構成顛覆政權,亦要看證據。
有記者問及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7)條文,政府是否可要求記者交出採訪資料,若受訪者被視為提倡港獨者,傳媒是否犯法,新聞界有否抗辯理由。李家超表示,現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要求涉嫌違法者回答問題及提交相關資料,而港區國安法第43條(7)是針對4類嚴重罪行,「是一個現有權力的延伸」。
第43條(7)條文規定,執法部門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連結:link.mingpao.com/641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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