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已刊憲生效,特首林鄭月娥、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今午(7月1日)見傳媒。被問到港區國安法第35條沒列明違反國安罪行的人喪失參選等資格的時長,鄭若驊回應稱,國安法針對的4類罪行非常嚴重,「應該可以有機會被睇為係咪終身嘅情況呢」。港區國安法第35條指出,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出任公職或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被問到若有人公開表明反對港區國安法,是否就不能參選立法會,林鄭月娥指出,能否參選由選舉主任決定,獲提名的人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她說,不可能簡單地說什麼言論及行為會導致喪失參選資格,最重要是依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連結:link.mingpao.com/641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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