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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條文|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可囚終身 (00:18)

港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憲,法例分為6章共66條。條文訂明,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刑罰均可判處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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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相關條文訂明,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種特定情形 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根據條文第55條規定,涉及以下三種特定情形,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2.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上述有關情形,須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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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專輯:bit.ly/2BgqL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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