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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條文|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國安部門可從外地聘人執行國安任務 (23:44)

港府今晚(30日)約11時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刊憲,即時實施。法例第1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另外,法例第16條規定,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負責人就職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該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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