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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覆核警方6.12施催淚彈做法 質疑不合理不合法 (15:45)

政府去年6月12日如期於立法會恢復二讀修訂《逃犯條例》,引發金鐘一帶警民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當日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中信大廈外舉行公眾集會的民陣召集人岑子杰,以及一名當日參加集會的市民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以非法武力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的做法,違反《人權法》不得施以酷刑,以及《基本法》保障示威集會的權利。案件今(29日)在高院審理,申請方指出,警方沒有就中止集會的決定通知發起人,其後甚至施放催淚彈,質疑做法不合理和不合法。

申請人為岑子杰和楊國明,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答辯人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代表。

申請方表示,民陣當日在中信大廈外舉行的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未能區分與集會相關者,以及在立法會外的集結者。申請方認為,當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同時和平及非暴力地進行,警方便有責任保障守法市民行使其言論自由的權利。

就答辯方認為集會者當日歡呼,以及使用大聲公屬「敵對」態度,申請方反駁市民只是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亦大可增添有關規定。

申請方又指出,即使警方需要中止集會,事前理應通知集會的發起人。申請方表示,警方當日向人群施放催淚彈,不僅沒協助民眾疏散,反而惹起在場者恐慌,認為警方應安排離開路線,讓參與和平集會的市民有足夠時間離開,質疑警方當日的做法不合理和不合法。聆訊下午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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