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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陳弘毅:倘港府無法控制動亂危及國安 中央會行使管轄權 (17:15)

全國人大常委會明(28日)起一連三日開會,料會審議「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會列席會議,他昨(26日)接受深圳衛視訪問,回應中央對國安案件保留管轄權,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及《基本法》第18條,法例規定若香港發生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動亂,危及國家安全並構成緊急狀態,是中央會行使管轄權的情況。

陳弘毅續稱,由中央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在極端情況下,駐港內地國安人員才會直接行使執法權、逮捕權或是調查案件權力。他認為駐港國安公署的主要角色,是與特區政府建立聯繫,通過合作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有效實施,同時會蒐集情報。

陳弘毅:特首任命組法官名單 按現行機制選取

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及,授權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專責處理相關案件,被質疑破壞司法獨立。陳弘毅強調,有關安排不代表由特首就單一涉國安法案件,特別指定某一名法官審理,而是由特首任命一批法官組成一個法官名單,按現行機制從中選取法官審案,例如交由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決定。他稱這是考慮到未必所有法官都適合審理國安法的案件,例如是外籍法官,或某些法官非擅長審理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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