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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兼職侍應涉襲警裁罪名不成立 (20:00)

20歲兼職侍應被指去年11月12日在西灣河剪斷一交通燈的電線,涉手持剪刀逃至附近一商場後被警員制服期間,割傷警員的左拇指,今(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但否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稱,作供警員供辭與閉路電視片段有出入,因此「未能放心接納警員的證供」。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就刑事損壞罪判刑,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現年20歲、案發時19歲的被告黃錦威承認於去年11月12日在西灣河太康街及筲箕灣道交界損壞交通燈;但否認同日在太安樓萬寧外襲擊警員X。

涉案警員X作供時稱,當日下午以便衣警身分在私家車上巡邏,看到被告將涉案交通燈的一條電線剪斷令其失靈,之後手持剪刀走進附近的太安樓,X隨即以「6秒」上前追截被告。X見被告仍手持剪刀,遂先表明身分及着他「冷靜啲」,但被告情緒激動並「大呼小叫」,因此捉住被告右手腕,其間被告揮動其手掙扎時,割傷X左拇指。

惟裁判官何俊堯判刑時指出,從閉路電視看到X及其隊員在商場內一見被告時,X隨即與被告有身體接觸及將他制服,與X所稱在接觸被告前所做的行為不脗合。裁判官又指出,X作供時原稱,被告大呼小叫時已捉緊其手腕,後來改稱聽到被告叫喊後怕他逃走才捉其手腕,認為說法「大相逕庭」,因而「未能放心接納警員的證供」,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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