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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人大法工委: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 警務處律政司設部門執法檢控 (19:12)

新華社今日(20日)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港區國安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說明,當中在審訊方面,提到由特首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於「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說明又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另外,警務處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則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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