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查,今日(18日)落案控告一名43歲姓趙男子一項俗稱洗黑錢罪,案件將於明日(19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於2015年2月12日拘捕趙姓男子,他涉嫌於2013年成立一間公司,並以該公司的銀行戶口於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處理共約980萬元犯罪得益。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乃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查,今日(18日)落案控告一名43歲姓趙男子一項俗稱洗黑錢罪,案件將於明日(19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於2015年2月12日拘捕趙姓男子,他涉嫌於2013年成立一間公司,並以該公司的銀行戶口於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處理共約980萬元犯罪得益。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乃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