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找換店東主因在業務過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14個月。本案是《商品說明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首宗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以不良營商手法經營業務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稱一間位於旺角的找換店於匯款業務中不當地接受付款,調查發現該找換店收取18名顧客的款項後,沒有將款項匯到顧客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涉案總金額323萬元。海關去年5月拘捕55歲負責人陳少鑾,他今年初被定罪。
海關歡迎法庭裁決,稱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向經營找換店的不法商人發出清晰明確的警示。海關亦提醒商戶,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