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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4年前衝擊立法會罪成囚4周 不服上訴押後裁決 (20:30)

已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梁頌恆,2016年11月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但獲准保釋候上訴。梁頌恆不服定罪及判刑,今(15日)在高院上訴,法官聽畢陳辭後押後書面裁決。

代表上訴人梁頌恆的大律師指出,根據案例,要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必須證明被告令現場者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而所使用的武力是過度及非法,同時亦要證明被告是知悉其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上訴一方續說,2016年11月梁頌恆和游蕙禎相信他們可返回立法會會議室進行宣誓,更有立法會秘書處職員為他們開路,而主席梁君彥亦曾表示會再為他們監誓。惟途中保安員為執行立法會主席命令,不讓梁進入會議室,並發生阻撓及衝擊事件,當時梁游兩人更相信保安員的阻隢是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屬非法行為。

基於上述背景,上訴一方表示,梁頌恆當時真誠相信他有權返回議會進行宣誓,不屬非法破壞社會安寧。上訴一方亦強調,破壞社會安寧必須是非法,否則有巿民追賊,或警員拔槍捉賊,也有機會墮入法網。

不過代表律政司一方強調,法例已清晰表明控罪不包含犯罪意念,而梁的行為當時會造成人身傷害,已屬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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