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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志鄭家朗及兩成員擾亂立法會秩序判罰1000元 何秀儀普通襲擊罪脫 (12:17)

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名女成員吳嘉兒、何秀儀,去年3月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公聽會上發言後,戴面具及持標語衝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其間何秀儀涉推跌一名保安員。案件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宣判,何秀儀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但3人被票控一項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則罪成,各人被判罰1000元。裁判官何俊堯勸勉3人「要留有用之軀,因為你哋未來必定為社會棟樑」。

官:控方3證人不可靠

3名被告為報稱教大學生吳嘉兒(21歲)、樹仁大學生鄭家朗(20歲)及城大畢業生何秀儀(21歲)。就何秀儀的普通襲擊罪,何官表示,控方3名證人均不可靠,無法接納他們的證供;透過觀察閉路電視,雖因角度問題無法確定何秀儀是否與涉案保安員有接觸,卻見她一直嘗試閃避對方攔截,故在不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何秀儀的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至於3人的傳票,何官雖認同辯方指出3人為會議嘉賓,並非旁聽者,他們應在會議上有發言權及辯論權,但認為有發言權不等於可做發言之外的事,如衝出席位、大叫、舉標語等。何官稱,案情雖然輕微及影響時間不長,但亂衝亂撞影響立法會莊嚴及會議進行,因此已達擾亂立法會秩序,裁定罪名成立。

官勸勉「留有用之軀」

何官判刑時表示,明白3人犯案不是為個人目的,但即使希望官員聽取意見,「做過界」便要面對刑責;又說若案情嚴重此控罪可考慮判處監禁,「可能你覺得為咗抗爭,無所謂,但係你因為咁而要面對長時間監禁,又有邊個為香港做嘢」,並勸勉3人「要留有用之軀,因為你哋未來必定為社會棟樑」。

鄭家朗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失望,但暫時不考慮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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