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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律師會:人大用權應克制 必須無追溯力不應另設法庭 (17:30)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通過制訂「港區國安法」的《決定》,香港律師會今日(11日)就此發表初步意見,呼籲人大引入將適用於香港的法例時,應克制行使其權力;相關法例應按普通法原則訂立,罪行須沒有追溯力,亦不應另設法庭處理相關罪行。因應《決定》成立的國家安全機構,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及受香港法院管轄。

律師會表示,明白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有權決定及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但呼籲人大克制行使權力,以維持大眾對「一國兩制」及香港法治的信心,並要求立法程序有透明度,以及人大常委會充分考慮港人意見。

律師會認為,港區國安法相關法例除應按普通法原則訂立,亦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令港人人權全面獲妥善保障,且不應干涉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通訊。會方指出,相關法例下的罪行必須有嚴格清晰定義及沒有追溯力,刑罪應合理、必要及合乎比例;現行接納刑事證據的方式應適用於相關罪行,罪行原則上應獲公開審訊並設陪審團及不應另設法庭;指派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不應以國籍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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