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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囚逾3月者禁5年內參選 黃浩銘覆核敗訴須付訟費 (19:00)

因反新界東北前期工程發展撥款示威、佔旺藐視法庭及佔中9人案,各案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認為目前判囚超過3個月便不得在5年內參選的規定違憲。高院今(10日)頒下判辭,裁定黃浩銘敗訴,黃浩銘同時須支付訟費。

黃浩銘對裁決表示遺憾,認為律政司可透過檢控手段,阻止不同政見的人參選,質疑「禁選期」將成律政司打壓異己的工具。同樣因佔中9人案被判囚8個月、將面對5年禁選期的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表示,對裁決結果不意外,但仍感到失望,認為自己的政治權利受剝奪,自己將在餘下的會期繼續履行議員責任。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表示,認同涉案規定之目的是維繫公眾對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信心,當中涉及議員的個人操守和品格,裁定規定具合法目的。

就申請方認為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職能有異,後兩者不應同受禁選期規管,周官反駁指出,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職能不容輕視,形容兩者由公眾挑選產生,亦屬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

周官又說,設立適當的禁選期,能讓有案底者展示,他沒再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顯示他已充分作更生,形容情況設下清晰界線,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和可行方法。

至於把刑期「劃線」超過3個月,以及禁選5年的規定,周官認為,除非相關規定明顯地不合理,否則法庭應尊重立法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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