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3日晚有示威者於旺角聚集示威,其中26歲展覽場地工人涉以塑膠水樽擊中警車,以及攜有一支雷射筆,今(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企圖刑事毁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判監8個月。裁判官判刑時稱,相信被告攜有雷射筆是具有目的,有理由相信他是為了阻撓警員執勤。由於被告已還押近8個月,他將會在不久後獲釋。
展覽舞台搭建工人羅偉洛(26歲),承認一項企圖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已離婚,育有一名7歲兒子,目前已還押近8個月,停止工作令家庭財政出現困難。辯方指出,被告當日投擲的只是一個普通的膠水樽,一時泄憤而擲向警車,水樽沒有對車輛造成損壞,而他亦沒有使用雷射筆,希望法庭輕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聞言後問:「有咩咁憤怒?因為有警員驅散示威而泄憤?」她又表示,有理由相信雷射筆是用以阻礙警員執勤,遂以各監禁6個月為兩罪的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判監8個月。
案情指稱,當晚11時許,被告與近50人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的行人路上聚集,當一輛警車駛至該處時,被告把不知名物品擲向警車。有附近警員目擊事件並追截被告,截停被告後搜出一支雷射筆。經化驗後,雷射筆屬第4級別,可對人的身體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