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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過馬路案審91日罪脫 被告入稟向律政司長等索償最少600萬 (16:45)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法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至審訊踏入第91日才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該案女被告繼早前入稟向何官索償後,昨(4日)再入稟高等法院,向律政司長、兩名外聘主控官和兩名警員索取不少於600萬元的賠償。

尼泊爾籍原告為Thapa Kamala,被告依次為警員湯銘基(音譯)、警署警長張少華(音譯)、原本負責案件的控方大律師Francis Haddon-Cave、接手案件的控方大律師關文渭,以及律政司長。

入稟狀指稱,原告2016年4月25日在美國會外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首被告接報到場後,錯誤地記錄原告「突然衝出北行線而被撞到」,其後惡意和不合理地試圖向原告錄取警誡口供,視原告為嫌疑犯;次被告則將有關調查結果呈交裁判法院,並由第三和第四被告進行惡意檢控。

入稟狀又指出,原告因事件承受焦慮、精神困擾和尊嚴受損,加上案件被傳媒廣泛報道,造成額外壓力等,要求被告賠償不少於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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