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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男暴動罪脫 官質疑作供警員對被告頭傷無合理解釋 (18:40)

20歲男生林子浩涉於去年國慶日參與包圍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遭驅散時向警方擲物。男生否認暴動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2日)裁定他暴動罪脫罪,當庭釋放。沈官指出,控方案情沒有影片或照片佐證,因此兩名出庭作供的警員供辭極為重要,若法庭對兩人供辭未能安心,案件便出現疑點,定罪亦非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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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兩警證供可信性時,沈官指出被告案發時頭部有3至4厘米裂傷,雖然兩警均否認施襲,其中制服被告的警署警長林華平更稱「我哋唔會無端端打人個頭」,但法官認為林華平及另一警員楊運球始終無法合理解釋被告傷勢。

法官參考過辯方呈上的影片,顯示有數名防暴警圍住被告,用力扯起他及將其拖行,片中有人大叫「唔好打」等,認為被告傷勢「不是林警長,就是楊警員或其同僚所做」,惟兩警矢口否認,亦稱其同僚沒有施襲,故認為兩警說謊,沒有道出事實。

法官重申,有警員棍毆被告頭部並非「雞毛蒜皮小事」,強調執法者應以合理武力對待被捕者,警告若執法者不守規,將面對刑事檢控,並說「過往亦有執法者鋃鐺入獄的例子」。

對於辯方說案發時有消防車橫泊路中心,阻礙警方視線,惟作供兩警堅稱沒有,法官稱消防車橫泊是「矚目現象」,質疑「法庭是否可對兩警說法照單全收呢?」

法官認為,控方大可以索取附近學校閉路電視證明案發是否出現消防車,刑緝警員亦明知此證據重要,卻沒有向學校索取,做法「令人費解」,亦不排除警員有可能在證供上「添枝加葉」。

法官終認為,不能單憑被告搜出的裝備將他定罪,他出現在案發現場有很多可能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暴動,故裁定他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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