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屋項目時,涉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之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頒下判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審理。
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目的在於保障立法會無懼無私地行使憲法職能,以捍衛立法機關的尊嚴,認為藐視罪涵蓋擾攘或阻礙的情況,立法會議員亦同受規管。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則表示,比起捍衛立法會的尊嚴,維持其自主性更為重要。除非議員的行為與議會程序無關,以及涉及襲擊、盜竊或性罪行等刑責,否則不應受外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