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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覆核港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政府︰《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 (17:55)

7年前與同性伴侶在紐約結婚的彩虹行動成員、社民連外務副主席岑子杰,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香港法例不承認外國同性婚姻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25條。案件今(29日)在高院進行聆訊。

申請方指出,岑子杰於2013年與伴侶在美國紐約合法結婚,其婚姻地位卻不被本港法律承認,導致他們無法享有相關權利和福利,認為他們應如異性夫婦一樣,享有離婚、領養養子並讓他繼承丁權等權利。

法官周家明指出,是次覆核的範圍籠統,法庭沒機會就特定議題審視當中的證據,假如法庭頒下有關聲明,將影響整個制度。申請方回應稱,法庭過去處理多宗涉同志權益的案件,政府未能證明他們可以對同志作差別待遇,假如岑子杰和其他同志需就多項福利,逐一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他們將承受負擔,做法構成不公。

律政司長一方則指出,《基本法》第37條只承認異性婚姻,屬公共政策中的基本原則,政府亦沒憲制或法律責任承認同性婚姻,形容申請方「走後門」,從另一途徑覆核同性本地婚姻權;假如政府承認本地異性婚姻外,同時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等同政府已承認同性婚姻。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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