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因立法會宣誓事件遭褫奪議員資格的劉小麗,2018年參加九龍西立法會補選時,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劉小麗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21日)頒下判辭,裁定劉小麗勝訴,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16:38】就高院裁定陳凱欣非妥為當選,陳凱欣表示事件為其事業「小小挫折、小小障礙」,仍要與法律團隊商討,才能決定會否上訴,會繼續做好工作。
【14:39】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以及該次補選中當選的陳凱欣。
劉小麗一方早前稱,她雖因2016年的宣誓事件被褫奪議員資格(DQ),但只針對該年的立法會議席,不代表她被禁止參加其他選舉,認為當年的人大釋法、《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劉小麗當年被褫奪議員資格案例中,未處理宣誓後遭DQ的人能否參加補選的議題。
選舉主任一方則表示,劉小麗因宣誓事件遭DQ,反映她沒按《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涉及憲法問題,認為她當年的宣誓有延續性影響(lingering effect),至她參加補選時仍未見情況有具體轉變,亦未見她對事件感後悔(rep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