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失業導遊洪震因去年8月持牛肉刀在將軍澳連儂牆斬人,使3人受重傷,其中一名女記者右肺萎縮,一度命危。洪震早前承認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區院法官郭偉健在判辭中讚賞被告願意受罰令傷者釋懷有「高尚情操」,並稱案中事主事前推開被告致「火上加油」,判處洪震監禁45個月。律政司今(18日)回覆本報查詢稱,不會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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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指出,終審法院在黃之鋒一案確定,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判刑因素,並達到一個在適當刑罰範圍內的刑罰,除非上訴法庭裁定該刑罰明顯不足或犯原則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比重。
律政司又指出,考慮案中所有情況以及《檢控守則》原則,認為並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案件所判刑罰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