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和中聯辦(兩辦)早前發稿稱在香港的角色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一般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香港大律師公會繼上月27日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今(15日)再致函曾國衞要求回應,解釋兩辦在香港的地位及運作。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在信中指出,立法會文件曾就《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闡述,中央在香港設立的辦事處受4項條例規管,包括《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植物品種保護條例》(第490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
信中指出,根據《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立法會文件,條例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中央駐港機構)」共有三個,分別為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以及解放軍駐港部隊。而政府在條例修訂草案建議,把4項條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中央駐港機構,以符合《基本法》第22條(3)的規定。而立法會接受此釋義並通過《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並根據《基本法》17條(2)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戴啟思指出,惟政府對《基本法》第22條的適用範圍,似乎與《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修訂內容的說法不符,要求曾國衞回應,交代是否會還原2009年通過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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