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早前發聲明稱,港澳辦和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故有權就立法會事務等發聲和行使監督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阻止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再發表違反《基本法》第22條的言論。高等法院今(13日)頒下判辭,稱是次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拒絕發出許可,拒絕受理其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申請書指出,駱惠寧就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主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的行為,發表公開言論,要求法庭頒令駱惠寧違反《基本法》第22條,以及阻止駱惠寧日後再發表相關言論。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申請人對司法覆核的範圍有錯誤理解,相關範圍不包括覆核任何人或機構的言論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周官又稱,申請人只基於報章報道及其他文件的資料提出申請,答辯人的言論沒對申請人的權益構成任何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