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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公司職員骨折 病假後遭解僱 控前僱主殘疾歧視索償15萬元 (23:10)

船隻燃油公司女會計行政主任上班約一個月後,左手意外受傷骨折,需要接受手術。她放病假期間,僱主將她從公司通訊群組移除,之後在她復工後首日解僱她。會計行政主任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前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向對方追討合共15.6萬元的感情損害賠償及收入損失。

原告尹凱玲,被告為香港淇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入稟狀指稱,原告於2018年3月12日受被告聘用為會計及行政主任,月入2.2萬元並獲發放年終雙糧。

2018年4月,原告意外弄傷左手,被確診為左鷹嘴骨折,同年5月10至16日入院接受手術及治療,出院後持續獲發放病假至同年9月20日,但由於她擔心被解僱,在同年8月9日前只取了8日半病假覆診及接受物理治療。

不過她其後不適向上司取病假,上司着她按醫生建議放假至9月20日才復工。另7月12日原告在病假期間,發現遭上司從公司通訊群組移除,當時上司否認要解僱她。但她在9月21日復工,即時被解僱,她遂向平機會投訴被告基於她的殘疾而解僱她,向被告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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