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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麗選舉呈請案 高院押後裁決 (17:30)

曾因2016年立法會宣誓事件遭褫奪議員資格(DQ)的劉小麗,2018年參加九龍西立法會補選時,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劉小麗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案件今(7日)在高院開審。選舉主任一方指出,劉小麗於2016年所作的宣誓有延續影響,至她參加補選亦未見其立場轉變或悔改。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以及該次補選中當選的陳凱欣。

代表劉小麗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稱,劉小麗雖因2016年的宣誓事件被DQ,但該次DQ只針對2016年的立法會議席,不代表她被禁止參加其他選舉。

石永泰又指出,當年同樣因宣誓事件遭DQ的姚松炎,當他報名參選九龍西補選時,選舉主任郭偉勳卻致函姚松炎,要求他進一步解釋其政治主張,形容同一名選舉主任面對同樣遭DQ的參選人,卻採用不同的處理手法,做法「留下巨大的問號」。

代表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表示,劉小麗曾因宣誓問題遭DQ,事件反映她沒有按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的演繹,跟從當中的要求和條件宣誓,故情況涉及憲法問題,與「劉頴匡案」和「周庭案」有不同之處。

莫樹聯又說,劉小麗於2016年所作的宣誓有延續影響(lingering effect),至她參加補選亦未見其立場轉變或悔改(repent)。他舉例稱,假如有人因公開主張港獨而遭褫奪議員資格,短期內仍能參加補選,相關情況將顯得荒謬,因該人已缺乏成為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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