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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覆核囚逾3個月者5年不得參選 律政司:規定屬政治判斷毋須法庭介入 (17:49)

因反東北發展示威、佔旺藐視法庭,以及佔中9人案中,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判囚超過3個月便不得在5年內參選的規定違憲,案件今(28日)在高等法院透過視像會議方式進行聆訊。

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目前《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設條文限制,任何人如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故黃浩銘將受條例所限,無法參加今年立法會及2023年的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

【17:49】律政司一方表示,黃浩銘在3宗案件中均被判囚超過3個月,顯示他不尊重法治,缺乏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誠信和信譽。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說,有關規定涉及歷史和政制發展,立法會已作充分討論,屬政治判斷,故法庭今次毋須運用酌情權介入。答辯方指出,相關規定為維持立法會誠信,質疑若議會由罪犯組成,等同容許不尊重法治的人代表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

答辯方稱,《基本法》第79(6)條規定,判囚一個月以上議員,可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上述規定的「觸發點」同樣在於議員被判囚的刑期。就申請方形容緩刑嚴重性較低的說法,答辯方反駁法庭有時會因應被告的個人情況而判緩刑。

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14:45】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是次覆核不只影響黃浩銘的被選舉權,同時與選民的投票權有關,形容相關規定過於空泛,未有考慮罪行的性質、嚴重性,以及涉事人的個人情況。申請方認為,有關議題應交由法庭審視,從而決定是否禁止某人參選,或其禁選的時限。

法官周家明問,假如罪行與選舉事宜有關,當中是否牽涉到涉案人的選舉資格。申請方回應稱,即使罪行與選舉有關,目前的規定依然不合比例。申請方舉例說,假如某人在選舉提名期前被定罪和判刑,即使他後來上訴得直,他已無法參選。

申請方指出,條例直接採用英格蘭和威爾斯禁選5年的規定,沒作出任何調整,形容緩刑的嚴重性質較低,條例卻沒對此作區分,禁選5年的限期亦過長,甚至超過立法會每屆4年的任期。聆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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