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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辱國旗判服務令遭律政司覆核 上訴庭改判監禁20日 (16:11)

網民去年9月發起在沙田集會,其間21歲冷氣技工學徒涉踐踏國旗、將國旗丟進垃圾車和水池等。他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今年3月在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建議改判監禁式刑罰。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4日)頒下判辭,批出刑期覆核許可,改判被告即時監禁20日。

被告羅敏聰(21歲)早前承認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毁損、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原審裁判官李志豪當時考慮到被告認罪和沒有案底,加上其行為不涉焚毁國旗,最終判被告執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彭偉昌撰寫。判辭指出,本案情節嚴重,當時羅敏聰和其他人在新城市廣場叫口號,並抛高國旗;其間有示威者拱手搭橋,人龍一邊走,一邊踐踏國旗,法官形容他們「儼如在嬉戲」。

法官稱,羅敏聰的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的輕藐和污蔑,有鼓動其他人的效果,而案發於廣場中庭、東鐵沙田站及大會堂一帶,可見他不止在一個地方侮辱國旗。

法官在判辭中強調,羅敏聰把國旗放入垃圾車(有輪子的大型垃圾桶),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侮辱,而他把裝着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因此,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誤,撤銷原有的社會服務令,改判羅敏聰入獄20日。

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法庭就控罪的判刑臚列需要考慮的因素,例如侮辱程度、行為的多樣和持續性,以及被告的參與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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