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日晚上多區爆發衝突,21歲男保安被指在旺角與防暴警有眼神接觸後逃跑,被制服時以膊頭和手臂掙扎,早前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控方今(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撤回控罪,裁判官同時批准被告獲訟費。
李浩洋(21歲)早前被控今年1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18號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他早前透過法律代表投訴,被捕後在警署受酷刑對待,包括被要求「兔仔跳」、叫「警察萬歲」等口號,以及被笠上頭套拳打20至30分鐘。
控方表示索取律政司意見後,申請撤回控罪,惟反對辯方的訟費申請。控方指出,被告並非居住旺角一帶,當晚不應在旺角出現,「君子不立危牆下」。控方表示,警方當時正追捕3名分別身穿灰、橙和黑色衣服的人,而被告當時穿黑衣,衣著與其中一名在逃者吻合,其後更從其身上搜出黑口罩、黑短褲、安全帽等物品。
辯方表明被告當時沒有逃跑,形容說法屬控方一面之詞,又指出警方大可先讓被告保釋,完成調查後才正式檢控他,惟警方事隔兩日便將被告帶上法庭。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即使被告當日在旺角出現,控方仍沒證據證明他與附近的非法活動有關,遂批准其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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