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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貸款賄懲教人員 囚犯頂證同謀獲減刑判監6個月2星期 (13:30)

赤柱監獄懲教署教導員接受兩名囚犯共9萬元貸款,早前被判囚15個月,其中一名囚犯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並轉為特赦證人,今(2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6個月2星期,須與未服完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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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次被告江達隆(32歲),被控於2017年7月1日至24日,與首被告、任職赤柱監獄懲教署教導員的朱家豪(41歲)串謀,使朱家豪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4萬元貸款,作為朱家豪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江達隆的報酬。該批貸款被轉至首被告妻子的戶口。

裁判官表示,由於次被告與首被告屬串謀,理應判處相同刑罰,過往也有案例指出,不論接受或收受利益,刑罰理應一致,亦不認為次被告是因為能指證多名被告而會對家人有危險的「超級舉報者」,但考慮其證供對控方有幫助,可獲減刑一半,判處次被告監禁6個月零2星期,與其未服畢刑期分期執行。

首被告朱家豪早前被裁定1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3項公職人員接收利益罪罪成,判監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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