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一直爭議駕駛電召汽車Uber取酬是否違法,其中24名早前在裁判法院被定罪的Uber司機,向高等法院上訴被駁回後,今日(20日)終於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聆訊排期至9月1月展開。
24名上訴人均為Uber司機,他們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成,被判罰款。上訴方一共提出3項上訴爭議,惟終院只對首項爭議,即如何定義《道路交通條例》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一詞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其餘兩項爭議,上訴方稱定罪決定涉違反《基本法》第28及33條,即「違法」的定義過闊使司機遭任意逮捕,以及司機不能按個人意願選擇職業,終院認為上訴方沒有勝算,拒批許可。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Uber司機可選擇任職其他司機,但必須按法例行事,又舉例說「若渴望成為大律師,可選擇不考牌嗎?」馬官又稱,若上訴方認為現行法例的發牌制度不公,對Uber欠公允,應該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而非在刑事上訴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