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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摩星嶺建築不同高度限制 城規會敗訴須撤回決定兼賠訟費 (15:15)

持有西半山摩星嶺道2號安利別墅的聖公會,以及毗鄰6號Mount Davis Village和10號The High House的業主立案法團,不滿城規會修改圖則時標準不一,同街道容許不同高度限制及地積比,其中2、6、10號的地皮只限建3層高住宅,兩者中間的2A號及4號地皮則可建160米高住宅。聖公會及法團2012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事隔8年終獲判勝訴,法官下令城規會撤回決定,兼向兩業主賠償訟費。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持有摩星嶺道2號安利別墅的聖公會受託人及代表摩星嶺道6號Mount Davis Village和10號The High House的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答辯人是城規會。

申請人曾向城規會指出,摩星嶺道主要是中低密度建築,新規劃允許興建高樓,會使該區建築不一致,亦會阻擋摩星嶺自然山景。法官認為,城規會從未充分考慮上述意見,亦無詳細解釋為何拒絕意見。

城規會辯稱,解釋規劃決定並非其法定責任。法官認同,但強調行政機關亦須證明不解釋決定的理由。法官在判辭中明言,「法庭是時候予行政機關知道,解釋決定是其一般責任,除非有不作解釋的合理理由」。

城規會稱,海量的意見令它們無法逐一解釋,但法官斷言此並非合理原因,同時指出申請人的經濟利益明顯受損。故此,法官裁定城規會須撤回決定,並重新考慮申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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