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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上訴覆核外籍家傭與僱主同住規定 (22:11)

現時來港工作的外籍家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2016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相關政策,惟遭法官駁回,菲傭今(17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認為政策增加僱主剝削外傭享用休息權利的風險,建議如僱傭雙方已達成批准外僱外出居住的協議,便毋須受法例規管。

代表上訴人Lubiano  Nancy  Almorin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表示,外傭受《僱傭條例》保障,享有休息日權利,惟目前他們須與僱主同住的規定,將增加外傭受僱主剝削的風險,例如要求外傭周日先完成部分家務,才可外出休假,形容情況導致外傭受《基本法》第39條保障的權利受損。

上訴庭法官問,假如外傭獲准連續休假3天,他們休假期間是否仍應返回僱主家中。石永泰認為,根據勞工處的解釋,外傭受僱的整個時期均須居住於僱主家中。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表示,「居住」(reside)與「留宿」(stay)的概念不同,如外傭選擇在休息日前往澳門旅遊,或到朋友家中暫住,做法不屬「居住」,不受法例規管。案件明(18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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