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呼籲政府緊急修例,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的職業病類別當中。他說,2003年SARS引致多名醫護人員染病、殉職,但由於當時SARS並非職業病,受感染醫護人員無法根據法例獲得應有賠償,「當時賠償大部分屬恩恤性質,同情你才給你,而不是一個法例的保障」。何栢良認為,政府應馬上刊憲緊急立法,盡快修例堵塞漏洞。
2004年立法會文件指出,將SARS納入《僱員補償條例》,可免卻僱員證明自己因從事受僱工作而致病,從而加快申索補償程序。政府2005年將SARS列作職業病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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