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的女子,早前遭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惟法官裁定她敗訴兼須付訟費,並裁定警方不向「K」出示手令屬合法。K不服判決,已正式提出上訴申請,司法機構暫未定審期。
申請人獲法庭准許以英文字母K作代號, 答辯人為警務處長。
案件源於去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附近發生警民衝突,K疑遭警方的布袋彈擊中,右眼受傷致右眼視力受損。警方在未有向她出示手令下,向伊利沙伯醫院索取其醫療報告,引發K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警方未有展示手令會否實際妨礙「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惟高院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