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槍會被控霰彈及彈塞流入城門水塘受審 質疑控方呈堂殘餘物「來歷不明」 (19:43)

水務署去年接獲投訴,稱在城門水塘附近的山坡發現大量霰彈槍的子彈彈珠、子彈彈塞和飛靶碎片,或會污染水源,經調查後懷疑射擊殘餘物源自荃灣荃錦公路的香港槍會。槍會早前否認一項「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內」的傳票控罪,今(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水務署人員供稱巡查期間,目睹有彈塞及彈珠浸在引水道中,惟辯方質疑呈堂的殘餘物「來歷不明」。

控方今早傳召水務署助理水務督察梁子聰,他作供時表示,去年3月20日曾到城門水塘附近的集水區及引水道搜證,目睹有子彈彈塞、彈珠浸於引水道中,橙色的飛靶碎片則散落在山上斜坡,遂收集為證物。梁子聰供稱,他和同事即日回到水務署的辦公室拍照。

辯方盤問時指出,呈堂的射擊殘餘物照片並非在引水道或山坡拍攝,且根據電腦資料,照片檔的拍攝日期為去年3月22日,並非3月20日。辯方質疑梁子聰的口供前後矛盾,認為證物「來歷不明,混雜了其他東西」,梁子聰不同意,強調他從現場檢取證物,但已忘記何時影相。他承認檢取證物後,只把證物膠袋「打個結」封口。

另一名水務督察何慶佳作供稱,他在去年7月23日帶領承建商工人清理山坡的碎片及垃圾,其間聽到「澎澎聲」槍響,有少量的橙色飛靶碎片從空中掉下,跌至引水道的水底。

雙方同意,在城門水塘附近的引水道,以及大欖郊野公園附近,是香港槍會唯一獲警務處批准進行射擊活動的範圍。案件於下周五(31日)續審。

根據法例第102章 《水務設施條例》第30(1)條,任何人放置、或導致或容許放置任何固體或液體,而放置的方式或地方使該固體或液體,可能跌落或被沖入或帶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其他報道:55歲男串謀勒索判社會服務令 官稱案情可判監寄語珍惜機會

其他報道:東華學院研究:港童對遊戲定義狹窄 難寓學習於遊戲

相關字詞﹕水務署 城門水塘 霰彈槍子彈 彈塞 飛靶碎片 射擊殘餘物 香港槍會 法庭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