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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署揭教育局未掌握私校收取費用 促訂審批機制建數據庫 (16:29)

申訴專員公署今(14日)發表有關「教育局審批資助學校和私校調整學費及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指教育局在審批私立學校收取不可退還費用時,未能清晰表述一套全面的申請機制、程序和審批準則,反映教育局未全面掌握私校收取有關費用的情況,建議盡快制訂有關審批機制,以及建立私校收取費用的數據庫。

【16:24】教育局回應稱,會認真研究如何跟進有關建議,審批直資學校及私校調整學費申請時,局方一直按既定的審批機制,考慮學校擬調整學費的幅度、其提出的理據、學校的財務狀況、學校是否已與家長充分溝通並回應他們的關注,以及其他有關因素如社會經濟狀況和學校營運成本等。

       

根據紀錄,過去數年有個別直資學校和私校的全校或部分級別的學費加幅較高,但只屬個別情況,並有其特別原因,包括校舍進行大型改善工程、學校財政出現赤字、發展及優化課程等。教育局已向公署交代批准這些個案的原因。

   

發言人又稱,私校(包括國際學校)按自負盈虧的模式和市場運作的原則營辦,教育局注意到籌集資金計劃的形式趨向多樣化,會參考公署的建議,就私校收取其他費用進行檢視及改善現行監管措施,以盡快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以及建立有關數據庫;另局方亦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考慮學校的情況和需要,避免對私校的運作模式造成過分干擾。

【11:55】公署發現,其中有私校提出用於興建及維修校舍、購買設備和器材,家長須選擇每年繳交6萬元「Capital Levy(資本建設費)」、一次性及可退還60萬「Individual Debenture(個人債券)」,以及可獲優先取錄一次性支付、獲優先退錄的500萬元「Individual Capital Certificate(個人資本證明)」及不可退還的「Corporate Capital Certificate(商業資本證明)」。

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教育局一直按2002年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有關條文,認為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其他費用,是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故毋須徵得該局的批准,但公署在主動調查期間,向教育局指出該局規定與《教育規例》規定有矛盾,教育局再次徵詢法律意見後,才同意應審批私校收取任何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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