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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年2020】馬道立教你刑事審訊ABC 批評前要了解法庭程序 (18:30)

反修例風波引起不少涉及檢控程序的爭議,包括批評控方拖延檢控、甚至政治檢控等。明年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CJ,Chief Justice)馬道立,今日(13日)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詳細談及本港刑事審訊的程序,雖然他席前的嘉賓大多是熟知法律程序的法律界人士,但他希望藉此教育大眾,在批評前必須正確了解法庭程序。

馬道立指出,與刑事法律程序有關法律有4項,包括無罪假定、被刑事控告的人有權獲充分時間及準備答辯、被告有權盡早接受審訊,以及被定罪後有權提出上訴,這些權利均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保障。

馬道立說,絕大多數與近期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法庭程序大致如下:

1. 作出拘捕及落案起訴後,控方在首次聆訊會向法庭申請時間以便蒐證,並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再決定在哪一級法院受審。

2. 法庭期間不會聽取被告答辯,並給控辯雙方時間為案件做準備,待雙方做好準備後才進行答辯;若被告不認罪,案件將在選定的法院盡早排期聆訊。

3. 若被告因需等候聆訊而申請保釋,除非案件涉及某些特殊情況,例如有棄保潛逃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否則法庭一般會准予保釋。

4. 法庭審理刑事案件時,取決於審訊時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有力,以及控方是否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證明案情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不會因應被告的個人或政治觀點作出判決。

5. 假如被告被定罪,法庭量刑時會以個別案件的情況而應用相關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上訴法庭訂立的量刑指引,並適當地顧及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等因素。

6. 審判有結果後,控辯雙方若不滿意結果,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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