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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裔漢遭販賣來港 求助不果申覆核 上訴終院被駁回 (19:00)

巴基斯坦裔男子聲稱遭販賣來港工作4年,受盡僱主殘酷對待,他向本地政府部門求助不果,早前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並於2016年勝訴,當時法庭裁定政府未有履行《香港人權法案》(下稱《法案》)訂明的責任,導致巴裔漢未受保護。惟政府後來上訴部分得直,上訴庭指《法案》不涵蓋保護販運人口,並指政府無責任主動制定針對性的法律。巴裔漢就上訴庭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今日(10日)頒下判辭,駁回巴裔漢上訴,指《法案》文本上不禁止以「強制勞役」為目的之販運人口,又指政府無絕對責任制定針對性罪行,維持上訴庭判決。

上訴人為巴裔漢ZN,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長、入境事務處長、警務處長、勞工處長。本案爭議在於,到底《法案》第4條是否禁止販運人口,以及政府有沒有責任依照《法案》主動制定針對相關刑事罪行的法律。

【19:00】上訴人ZN表示,他多年來受僱主不人道對待,香港執法機關的視而不見令他失去尊嚴。他指出,若政府繼續拖延訂立有效的保護措施,其他受害者將一直被困在黑暗中。他希望是次案件能令香港社會醒覺,明白不應在弱勢者被迫提出控訴後才開始聆聽及行動。

ZN的代表律師何珮芝亦發出聲明指出,終審法院申明政府有責任向處於危險的人提供有效保護,並為有必要制定具體立法留有空間。她批評,縱使人口販運是國際公認的嚴重問題,惟港府至今未將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役定為刑事罪行,令人難以接受。她呼籲港府與法律界和民間社會共同努力,採取緊急和有意義的行動打擊人口販運,以保護受害者和確保把罪犯繩之於法。

【17:29】終院法官認為,《法案》第4條(一),即「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只禁止以使充「奴隸」(Slavery)為目的之販運人口,並無禁止以「剝削」(exploitation)、使充「奴工」(Servitude)及「強制勞役」(Forced Labour) 為目的之販運人口。

雖然《法案》第4條(二)、(三)均指出,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及使服強制勞役,但法官強調《法案》禁止的是實際行為,而非販運人口的過程,若把《法案》概括地禁止販運人口,等同漠視《法案》的文本字句,同時不當地改變了人權法案第4條(二)、(三)的根本概念。

至於政府有否責任刑事化《法案》針對的行為,法官指政府有廣泛的酌情權,並無絕對責任制定針對相關刑事罪行。法官又指出,沒有證據顯示政府欠缺訂立針對性罪行,或現存罪行未夠保障,與上訴人權利受損有關,故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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