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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上訴周四聆訊 烈顯倫:原審裁決對香港是「災難性」 (16:36)

高等法院去年11月中裁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不服上訴,上訴聆訊本周四(9日)展開。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以英語撰文,形容高院裁決對香港來說是「災難性」(catastrophic),令政府無法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的權力,延長合法的拘留期限,好讓警方向被捕者作出調查,令警方在完全不正常的社會情況下,難以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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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蒙面暴徒可拒透露身分 增調查難度

反修例風波由去年6月起至今已約7000人被捕。烈顯倫在文章中指出,由於警方需在作出拘捕後48小時內蒐羅證據提出起訴,當被捕人數眾多,而且在非常時期,警方難以正常方式調查,「那些知悉自己權利的蒙面暴徒,被捕後可拒絕透露身分」,增加警方調查難度。烈顯倫稱,「經歷了7個月動盪後,沒有一個人就嚴重罪行被定罪:這是徹底背棄(abnegation)了法治」。

高院裁定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情況時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烈顯倫認為這是謬誤,稱1922年當局制定《緊急權力條例》時,並沒有以任何方式「授權」其權力,當局只是通過了一項法律來處理當時的情況、即本港大罷工,而行政部門可按條例處理公共危險情況,在當時來說是應付霍亂流行、乾旱、1931年抗日運動以及六七暴動。

應付異常情況 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唯一有效權力

去年10月《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仍在成文法中完好無損,在主權移交時亦沒有條例違反《基本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遂以此應對普遍存在的公共危險,以協助警員識別罪犯,並對那些欲參加非法集會的人有威懾作用;加上特區的正常立法職能已經破裂,警方的資源已接近極限,烈顯倫認為普通法律和現行的法律程序不足以應付特殊情況,而應付異常情況的唯一有效權力,就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烈顯倫稱,法庭在審訊期間,審視與《基本法》正確解釋無關的海外案件,扼殺了通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令特首無法及時採取適當措施,結果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現時香港的情況是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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