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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生涉藏汽油彈材料 辯方稱警棍打被告左眼或犯酷刑罪 (15:50)

2019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有市民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理大男學生涉攜玻璃樽、火機燃料等懷疑汽油彈材料。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今(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案件原定今日傳召證人,但控辯雙方就證供呈堂仍有爭議。加上辯方提出警員棍打被告眼部屬違反《酷刑條例》,控方認為牽涉憲法內容,申請再押後以取指示。

被告吳俊偉(22歲)為理大會計系四年級生。裁判官劉綺雲將案件押後至2月10日再訊,並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他要被繼續還押。

辯方早前反對把警員經手的所有證物呈堂,包括涉案玻璃樽、燃料罐、「檢取手機聲明書」、被告戴裝備的照片、從被告手機檢取的相片等。

控方今早甫開庭指出,警方從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全都應該呈上法庭,因為「啲死物唔需要被告自願下處理」。控方稱,法庭只需處理與手機有關的材料,以及被告戴裝備的照片可否呈堂,其中被告戴裝備的照片含有招認成分。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反駁,被告被捕後遭警方使用過分暴力,這個情況下「誕生」的證物都應該剔除。郭憬憲引用《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指出,公職人員如行使職務時,令他人肉體或精神上受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由於警員「用警棍打一下已經係酷刑」,本案有警員以警棍毆打被告左眼,或犯下酷刑罪。

裁判官劉綺雲稱,如果被告承受不人道對待或折磨(degrading treatment or torture),原則上應該開啟「案中案」決定證物的呈堂性,遂問及控方是否需要索取律政司意見。短暫休庭後,控方稱爭議在於《酷刑條例》,牽涉《基本法》及憲法內容,申請再押後以索取指示,獲劉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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