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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管安定租戶 未解決租貴問題(文:阮穎嫻) (09:00)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劏房租管)在今年1月22日正式實施。出現相關政策,顯示港府終於承認無法處理劏房問題;如果劏房快將消失,也毋須這個管制。政府無法控制樓價、公屋起不夠,但弱勢居住問題急需解決,再加上左翼的大力爭取,終於有了劏房租管。

今次的劏房租管與過往不同

今次劏房租管以4年為一個時限。簽訂租約兩年內不准加租,到第三年續租時加租不得超過10%。本身住戶有續租權,只要住戶付得起加幅不超過10%的租金,就有權享有一次續租的租住權保障。第四年完結之後,所有限制解除,租約及租金全部重新擬定,業主亦無責任必須租給原租客。

今次的劏房租管與過往租管並不相同,過往的租務管制比較辣,這個較有彈性。以往的租金或租務管制都是無時限的,例如2004年取消的租住權管制,在取消之前,如果租戶付得起市值租金,業主就要優先出租給原租戶,沒有限期,除非業主在租期屆滿時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物業自住。但今次的劏房租管,在4年完結後,業主就沒有這個責任,可以租給其他人。

香港劏房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劏房住戶經常被逼遷,無法安居;二是租金貴,呎價近乎冠絕全港,直逼私樓豪宅。今次的劏房租管主要解決第一個問題。

關於被逼遷問題,劏房居民處於弱勢,本身在市場上也沒有太多議價能力,業主喜歡就可以通知搬走,或加天價租金要租戶知難而退。租戶要返工搵食,加上市場資訊不對稱,令他們找不到好的盤源,租來租去都是衰業主。這個租務管制幫助到他們,只要他們一旦住落去,起碼有4年不需煩惱住處,也不需擔心加租太多,不用經常擔心流離失所。

業主或把期望回報加在首張租約

但是我認為劏房租管無法解決租金貴的問題。該法例在1月22日生效,只規管當日和以後簽訂的租約,因此,在當日之前簽的租約不在規管範圍內,而且法例沒有規管在法例實施後第一張租約的租金,業主可以因應市價加租。

事實上,因應法例實施,業主亦有意欲在法例生效後的第一份租約加租。為什麼呢?於法例實施前,劏房租金沒有任何規管,純粹根據市場供求關係決定,也可以自由調節;法例實施後,第一張租約的租金仍然沒有規管,但到兩年後的第二張租約,租金增幅限制在10%或以下。假設在簽訂第一份租約之後兩年市場租金大升20%,如果沒有租管,業主只需在第二張租約加租20%,與市場同步;有了租管後,第二張約不能加這麼多,所以業主在簽第一份租約時,會考慮這個因素,將往後4年想要的期望回報加在第一年的租金上,去抵消以後加租幅度減少的限制。

規管細節的爭議及影響

之前有左翼團體大力爭取,要將第二張租約的加租幅度上限由15%減至10%。對業主來說,這不是非常重要的事。每張租約開始時,業主已經基於法例預期何時加租及加租幅度,以評估總回報。如果只准加租10%,起租便較貴,以抵消第三年較小的加租幅度;如果可以加租15%,起租水平可以較10%為低,在第三年再加。一間月租5000元、可以加租10%的劏房,跟一間月租4900元、可以加租15%的劏房,在法例下,4年後收回的總租金相若。既然加租幅度多少對業主影響很小,因此政府不介意「被成功爭取」。

至於要規管起始租金就困難了,因為每一間劏房的質素可以相差很遠。疫情前港島區有萬多元的靚裝劏房,給上班族租用,有獨立門口、300多呎的我都見過。去到籠屋及牀位,都是法例所規管的「分間單位」。如果規管起始租金,例如以40元一呎為上限,假設全部劏房100呎一間,即是一個月最多收4000元。那麼地段較佳、裝修及設備較好的劏房,就會因為租金回報太低,而減少供應。由於回報低,業主也不願花錢裝修,市場只會剩下質素較差、「爛溶溶」的劏房做得住,因為租金根本不能支撐成本較貴的劏房。法例下業主的責任只是維持基本設施運作,規管起始租金只會令劏房整體質素下降。

現在劏房規管要求業主打釐印及訂立租約,令租戶有所保障,亦解決了濫收水電費的問題。法例規定,劏房租客可要求業主攤條數出來,幾間劏房加起來付的水電費,不能超過整個單位水電費單的數目。很多劏房業主都一定要賺,收電費收到2.2元一度我都聽過;往後不能用水電費補貼,因此業主也有可能在法例生效後第一張租約增加加租幅度,以補回濫收水電條數。

外展隊須改善服務

要劏房租客理解租務條例有難度,政府撥款成立了6支外展隊,中標的多是建制派社福機構,可惜服務參差。標書提到服務隊合約年期3年,須最少有兩名全職員工,合約每年約100萬元。我親自致電其中一些機構放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的電話號碼,5支外展隊只有兩支能提供有關劏房租管的正確答案。

油尖旺民生關注會及香港單親協會無人接聽。沙田居民協會回覆相關同事「已放工」,但我明明在辦公時間打去。至於新家園協會九龍西服務處,找到相關同事回覆,但答案是錯的——我問在1月1日簽了一年租約,那麼業主續租時是否不能加租?他們的同事竟然答,因為租約涵蓋1月22日,所以租管保障已經生效,業主不能加租。這個答案是錯的,要1月22日或以後簽的租約才有保障,之前簽的都不計。再問多兩句已經唔識答,她已經叫我打去差餉物業估價署的熱線。5支外展隊,只有新家園協會香港島服務處的電話是同時第一次已打得通、有專人答,以及答對上面一條簡單問題。翌日沙田居民協會回電,也答對問題。光是這些外展隊,花費政府近2000萬元,原來監察少一陣,錢都會白花。

這次租管法例修訂對業主不太辣,對市場扭曲有限,主要保障住戶的租住權,而不是解決劏房租金貴的問題。

作者是港大經管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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