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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政猛於野豬(文:曾志豪) (09:00)

由野豬咬傷輔警那一刻開始,這宗新聞已經超越了普通的「動物襲擊」案件,已躍升為「管理秩序」的高度,因為野豬和這個城市最高權威、最不能得罪的團體——香港警察,發生了衝突。

輿論在事發第一天,已經出現戲謔惡搞的方向,包括揶揄野豬犯了《國安法》,有人擔心野豬會被「檢控」,亦有人說「野豬有靈性」。某程度上,這是城市的集體反抗,是對政權積累不滿的又一次反彈。原因不言自明。

市民愈是「擔心」野豬得罪警察會被報復,政府也真的以「嚴懲」野豬作出回應,「自我實現」市民的恐懼:這個城市,哪怕是野生動物,也不能得罪執法人員。

政府先是表明以後市區出現的野豬要「格殺」人道毁滅,不再像過去般圍捕驅趕,其後漁護署更以「手民之誤」為由,DQ了野豬「受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格」,為殺戮開綠燈。然後便是震驚一幕:漁護署撒下食物引誘野豬走入市區然後獵殺!

殺野豬為保障市民還是安撫警察?

漁護署解釋,因為野豬過去10年造成了36宗野豬傷人個案,涉及47名傷者,所以行動有迫切性。問題是,如果野豬對市區的危害如此嚴重,為何之前署方不使用格殺方法呢?為何在警員被咬傷前,政府不覺得「迫切」?到底這是為了保障市民安全的藉口,還是「面子」問題,要安撫3萬警受傷的心靈?要阻止市民藉「野豬咬警」來慶祝的勢頭,所以遷怒於野豬,好向「3萬」交代?

政府獵殺野豬開歷史倒車,因為1970年代香港有民間狩獵隊,可以合法開槍狩獵野豬,但自漁護署2017年用避孕、搬遷計劃處理野豬的滋擾,政府不再發牌予狩獵隊,也代表這個城市不再以「獵殺」動物解決問題。為何短短4年,漁護署便覺得這個計劃失敗?一切都是因為野豬得罪了不能得罪的團體,所以這個城市的動物管理,或者施政的人性理念也要消失?苛政猛於野豬,或許我們應該祈求,至少向野豬舉紫旗、再呼籲「上番行人路」,然後才獵殺吧?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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