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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歧視條例修訂 遺漏了誰?(文:張鳳美) (09:00)

過去的周一(10月18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多名議員罕有地對修訂《種族歧視條例》表達相似關注:現時針對來自中國內地人士的歧視,尚未受到條例覆蓋,政府有必要修訂條例,以保障相關人士。然而,自從2016年3月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出版《歧視條例檢討》(《檢討》)至今,少數族裔對「保障國籍與公民身分」的訴求,似乎仍未受到關注。

少數族裔因「國籍及公民身分」受歧視

據現時《種族歧視條例》,「種族」一詞的定義是「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不過,有為數眾多的少數族裔因其「國籍及公民身分」受到歧視,卻不受《種族歧視條例》保障。融樂會曾跟進的租屋歧視個案中,有不少涉嫌歧視者往往以「國籍」作為差別對待的擋箭牌,比如有少數族裔在租屋的時候,一開頭就被要求出示護照,然後一看到不是特區護照的封面,馬上被拒租。最後這些個案不了了之,公義無期。

據《檢討》,「國籍和公民身分」及「居民身分」有概念上差異:前者是關係到種族歧視、香港有義務要履行的國際人權責任;後者則是關乎不同的居民來源者,例如新移民、過境旅客。在少數族裔苦候修訂法律的另一邊廂,就「居民身分」免受歧視的研究卻「進步神速」。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在本年6月的電台節目中指出,平機會已經完成「保障內地人免受歧視的法律研究報告」,建議在《種族歧視條例》內加入居民身分歧視條款。

政府絕無理由厚此薄彼

融樂會必須再三提醒,政府在修訂歧視條例的時候,條文上絕不應只考慮炙手可熱的內地居民歧視議題,甚至僅僅單為內地人設定相關歧視法例。針對國籍與公民身分的歧視,不但是許多少數族裔每日面對之痛,一直影響他們向上流動、獲得平等對待的機會;而且,解決這問題,更是香港有份適用的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公約》所要求的義務。在2009年,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香港所提交之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指出,本地反歧視法例「在禁止歧視的理由中沒有列入移民身份和國籍,因此與《公約》第一條不完全一致」。由此,則可見將「國籍與公民身分」納入現時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內,乃有其現實及符合國際義務的需要,重要性不下居民身分議題——政府絕無理由厚此薄彼,必須一併修訂法例,處理針對少數族裔的國籍及居民身分歧視,否則實難免自招帶頭將少數族裔邊緣化的嫌疑。

說到底,少數族裔是香港的一分子,他們的聲音也有分量。他們的平等機會和免受歧視的權利,從來就不應被視為保護特定群體時「順帶也一併」保護的群體。雖然本屆立法會通過了8項歧視條例修訂,然而現時的《種族歧視條例》漏洞處處——「走精面」的國籍歧視、政府在行使職能時的種族歧視、高門檻舉證困難——都讓少數族裔在討回公道之途上舉步維艱。政府代表在政制事務委員會上提到,在立法會選舉過後,將會開展相關修訂工作。現在疫情已退,政府也是時候就歧視條例所謂「有爭議部分」的修訂舉辦正式諮詢,正視來自少數族裔的聲音了。

作者是香港融樂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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