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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內容審查的類司法改革(文:梁家權) (09:00)

踏入數碼時代,社交媒體一躍成為主宰着資訊交流的龐大力量,一些法規問題在近年逐漸浮現。其中一個重要爭議就圍繞着,究竟社交媒體該擁有多少權力或責任去審查平台上的資訊內容。一方面,面對假資訊、仇恨言論、淫穢內容大量湧現,愈多聲音要求社交媒體履行企業責任,規管有害資訊。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擔心若交由社交媒體自行判斷哪些內容該被規管,或對言論自由造成傷害。

「內容審查」機制的不足

當今的科網巨企大都是美國公司,例如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等。由於《美國憲法》着重保障言論自由,加上美國政府早在上世紀90年代訂立了法例,免除互聯網公司須為使用者發布的內容負上法律責任,並賦權它們出於善意地限制平台內容,是故科網公司一直享有廣闊的營商空間。在政府避免直接管制網絡的情况下,科網公司需靠自我監督。

以facebook為例,它多年來透過訂立《社群守則》(Community Standards)和進行「內容審查」(content moderation)去自行規管平台內容。前者訂立準則去界定什麼內容不被平台接受(例如牽涉暴力、詐騙、性剝削、侵犯版權內容;註1);而後者則根據守則,利用人工智能或人手過濾不當內容。然而這些措施有不少為人詬病的地方,例如《社群守則》常被認為準則模糊、人工智能系統時常出現錯誤過濾的情况。

就算facebook聘請了內容審查員(content reviewers)作人手把關,質素卻成疑問。一來內容審查員缺乏法律訓練,對言論自由的法律界線和人權標準未必掌握;其次,他們每天要處理數量龐大的爭議內容,所作裁決未必深思熟慮;還有,他們身為僱員,首要是服務公司的商業利益,行事未必顧及大眾利益。總而言之,無論是審查過程的不透明、用戶投訴無門,或是結果出現誤差,統統都令整套審查機制難以服眾。

「facebook監察委員會」比擬美國最高法院

針對內容審查機制的弊端,近年外國許多法律學者、人權組織、媒體監察組織都倡議改革,爭取制度更加透明、公道、有規可依。為回應外界聲音,在2018年,facebook創辦人朱克伯格表示會成立一個獨立的內容審查裁決組織,並將它比喻為該公司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該組織在2020年開展工作,名為「監察委員會」(Oversight Board)。這個新機制可讓facebook和Instagram用戶就平台的內容審查決定提請上訴,同時平台本身亦可主動向委員會尋求覆核。

監察委員會若要成功,須具備幾個要素,首先是獨立性。據美國法律學者Kate Klonick分析(註2),facebook為保障委員會的公信力,從三大方面賦予了它獨立性:第一,委員會擁有獨立的財政來源。facebook透過成立獨立的信託基金會支撐委員會的營運。第二,委員會有獨立的人事安排權力。除了首批成員是由facebook羅致之外,往後的新成員將交由委員會自行招攬。現時的委員會成員包括前政客、新聞工作者、學者、法律界人士,等等。第三,委員會有權去選擇哪些個案進行覆核。

其次,委員會裁決的透明度也至關重要。委員會選取個案後,規定要在90日內裁決,判定之後會上載到官方網頁,讓公眾和個案的涉事人得悉判決結果及其理據。這做法和法庭裁決後須公開判辭一樣。

還有,委員會的裁決須有約束力。可是在這方面,委員會的權力卻相當局限。根據章程,它的裁決權和約束力只局限於每單個案本身。譬如,facebook錯誤刪除了某用戶的某個帖文,若該用戶上訴得直,facebook必須按裁決結果補救,如恢復該帖文。可是,這個約束力不會自動擴及其他類似情况。另外,委員會可向facebook提出政策改革建議,但同樣不會有約束力。換言之,委員會的意見不能左右到公司的大方針和商業模式,這都令外界失望。

借鑑國際人權標準覆核審查決定

從官網資料可見,監察委員會在今年1月開始頒布裁決,截至9月下旬已處理了18單個案。這些個案牽涉的地區不局限於美國本土,也包括法國、荷蘭、巴西、緬甸等外地。而個案的爭議內容涵蓋不同範疇,例如仇恨內容、假資訊、成人裸露和網絡欺凌等。就裁決結果而言,facebook有贏有輸。這些案例初步反映委員會有全球視野、關注的議題多元。而委員會能夠推翻facebook的審查決定,也展露了其自主性。

除了結果本身,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究竟委員會是根據什麼準則裁決?這裏可以借助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的個案說明之(註3)。事緣在2021年1月6日,美國一群示威者闖入國會大樓,抗議剛舉行的總統選舉結果,事件造成人命傷亡。在示威期間,特朗普分別在個人facebook專頁和Instagram帳戶發表帖文,宣稱選舉有舞弊成分並讚揚示威者。facebook認為這些內容違反其《社群守則》,故即時禁止特朗普在24小時內再在這兩個平台發文,並在翌日決定無限期延長禁令。由於事關重大,facebook在1月下旬主動請求監察委員會覆核其決定。委員會在5月初裁決,認同facebook因應暴力事件即時禁止特朗普發文,但認為沒準則地作出無限期禁止的決定是不適當的,要求facebook在6個月內重新檢討。委員會除了依據公司政策,更引用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有關言論自由、人身安全的條文作法理依據,務求達到一個法律原則上「相稱」(proportionate)的結論。縱然結果言人人殊,但這個舉措至少反映了委員會希望透過「有法可依」,建立起自己的公信力。

類司法改革未臻完善 卻聊勝於無

誠然,facebook監察委員會從籌備到成立,一直遇到許多質疑聲音,例如不少論者認為這只是facebook的公關騷、透過自我改革迴避政府監管、外判審查責任予他人。這些質疑不無道理。如上文指出,委員會權力有其局限。另外,面對每天海量的爭議內容,其處理個案的資源能力只是杯水車薪。然而,這個類司法架構也有值得稱許的地方:(1)它為用戶提供了覆核的機會,增加了程序公義;(2)裁決理據公開,令審查制度不完全是黑箱作業;而(3)裁決引用了國際人權標準,令結果更易為人理解。可以說,雖然這個改革未臻完美,但卻是聊勝於無。長遠而言,委員會能否維持獨立性、能否擴權,甚至啟發其他科網公司仿效,都值得持續觀察。

註1:facebook《社群守則》,bit.ly/39A54W4

註2:Klonick, K. (2020). The facebook oversight board: Creating an independent institution to adjudicate online free expression. Yale Law Journal, 129(8), 2418-2499.

註3:facebook監察委員會,《案例判定 2021-001-FB-FBR》,bit.ly/2XYFiIU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助理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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