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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外國代理人請出示證據(文:劉進圖) (09:00)

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7名常委,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眾常委提供多項資料。支聯會周日表示,警方要求無理,支聯會絕非「外國代理人」,不會提交資料,警方回應稱「必定依法跟進」。到底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不應該由警方或保安局單方面說了算,需要有客觀證據,交由法院審視。

國安處信件沒解釋認定原因

國安處寫給支聯會眾常委的信件,較早前已曝光,信的內容並沒有透露或解釋,為何國安處認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收信人只能從信件提出的問題、索取的資料,去作間接的揣測。信件查問的重點,並非支聯會每年辦的維園燭光晚會,或者有關六四的公開展覽,而是支聯會與一堆組織的關係,信件點了名的組織,包括「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Asia Democracy Network」、「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以及其資助的4個智庫或非政府組織,還有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對於「外國代理人」所下定義指:「在香港活動,並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人——(i)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ii)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但不包括在港依法享有特權及豁免權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領館僱員或其他團體或個人。

根據這項法律條文,警隊國安處如果懷疑某個香港組織是「外國代理人」,最低限度要說出:這個組織為哪一個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服務?之所以認定有代理人關係,到底是基於什麼性質的聯繫?是指使、監督、控制?還是僱用、補貼、資助?或者收了什麼報酬?還有,要說明這個所謂代理人,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進行了什麼活動?如果沒有這些資料,莫說審案的法官無從判別,就連被指控的組織也會百辭莫辯——面對不明不白的嚴重指控,被指控方如何自證清白?

與外國政治組織來往 就是「代理人」?

支聯會從1989年成立之初,就是一個聯盟式組織,意思是它有眾多會員是以組織的名義參與,例如政黨、論政團體、工會、非政府組織等,只要認同支聯會關於「六四」的五大綱領訴求,就可以成為會員。在支聯會長達32年的運作歷史裏,它也不時和一些關注中國民主與人權的個人或組織有交往。國安處致支聯會常委的信件予外界的印象是,倘若支聯會與一些政府眼中的外國政治性組織有來往,就會被視為「外國代理人」。公眾有這印象,警方可能不喜歡,但由於信件沒有出示理據,而支聯會的愛中國情懷又非常強烈,為香港市民毋忘六四而運作的歷史也不容置疑,國安處貿然指控它是「外國代理人」,試問公眾如何能信服?

(編者按:支聯會昨日(9月6日)表示,今日(7日)會到警察總部遞信,但並非提交警方要求的資料;讀者可留意事態進展)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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