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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施政報告諮詢——立法以外 政府須建立妥善守護兒童機制(文:蕭美娟) (09:00)

早前,法庭審理一宗5歲女童於2018年被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再度引發社會人士對保護兒童的關注。政府更是快馬加鞭,成立跨政策局工作小組,探討立法制定強制虐兒舉報機制,以及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設立「沒有保護罪」的建議,考慮向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兒童的相關工作者施加法律責任。國際培幼會對政府密切關注本港兒童受虐情况表示欣喜。然而,要創造理想環境守護兒童免受傷害,政府必須建立妥善的守護兒童機制,才能讓相關兒童工作者在虐兒事件上真正做到「及早預防」和「有效介入」,保障兒童的福祉和安全。

事實上,除了近期駭人聽聞的家暴案件之外,兒童在機構如學校、補習社、興趣班等受到傷害或虐待的案件也是屢見不鮮,反映兒童在家庭以外的環境亦面臨相當程度的受傷害風險。要全面守護兒童,政府必須採取以下措施,才能讓兒童相關工作者有足夠支援,及早預防並介入機構內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

(1)鼓勵兒童相關機構制定守護兒童政策

虐兒事件的通報,只是保障兒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及早預防虐兒事件在機構內發生,政府應制定相關標準,鼓勵機構訂立「守護兒童政策」,才能溯源根本,減少兒童在機構內受傷害的風險。

國際培幼會留意到,社會福利署已於2020年修訂《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內容初次提及機構應制定政策,「以預防虐待兒童事件及妥善處理懷疑虐待兒童事件」,但卻沒有為相關機構政策的內容提供整體指引。

相反,不少國家如英國和澳洲,都已頒布全國性的守護兒童最低標準,要求並支援兒童相關機構訂立「守護兒童政策」——以一系列措施預防機構內出現傷害或虐待兒童的事件,當中措施包括制定工作人員行為守則、為人員提供守護兒童培訓、確保兒童安全的風險管理措施、訂立免受歧視及報復的虐兒事件舉報政策等等。

政府在向兒童相關工作者施加法律責任之前,是否亦應效法其他國家的做法,為各界兒童工作者提供有力的支援,讓他們能採取有效步驟守護兒童免受傷害?

(2)保障舉報者權益

除了採取一系列措施及早預防兒童在機構內受到傷害,對懷疑虐兒事件的有效介入亦非常重要。如果機構在出現懷疑虐兒事件後沒有正視問題所在,反而為了保全機構名聲而強行把風聲壓下來,那麼機構守護兒童的承諾也只會淪為空談。

事實上,不少兒童相關機構內發生的虐兒事件往往在多年後才東窗事發,原因不一定是因為機構內的所有員工都對事件毫不知情,但礙於擔心遭受報復,往往只能忐忑不安地坐視事態日益嚴重。

要鼓勵員工舉報機構內的虐兒事件以保護兒童,政府必須多管齊下保障舉報者權益。除了為舉報者提供法律保障,免除其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責任外,亦應規定機構主管必須向當局通報機構內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以增加機構調查事件的透明度,並盡早介入保障兒童在機構內的安全及舉報者的權益。當機構主管亦有可能因為「知情不報」而負上法律責任,機構內的員工要在機構內作出舉報,也會有較大信心事件會得到恰當的處理,機構主管亦會有更大的誘因制定「守護兒童政策」,預防機構出現虐待兒童的事件。

社會上虐兒事件頻生,而每每在事件過後,我們都會為受害兒童的遭遇扼腕痛惜,或義憤填膺地將矛頭指向沒及時向兒童伸出援手的兒童工作者。向兒童工作者施加法律責任,固然能向社會大眾及業界人士傳遞政府對虐兒事件「零容忍」的信息;然而,若社會缺乏妥善的守護兒童機制支援兒童工作者,單憑法律改革保障兒童免受傷害,也只會是緣木求魚。國際培幼會冀望政府能為兒童工作者提供有力的支援,讓各界能攜手協力,真正保障兒童的福祉和安全。

作者是國際培幼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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