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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網絡平台 就是侵犯言論自由嗎?(文:王若冰) (09:00)

隨着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愈來愈多民眾習慣通過網絡獲取資訊和發表看法,將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平台視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當世界上愈來愈多政府着手監管網絡平台時,一些民眾開始感到困惑,擔心公民與個人的言論自由受侵犯,但卻不知自身早已墮入科企巨頭的掌控中。

網絡平台背後 一個看不見的「獨裁者」

facebook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朱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曾說,facebook不是一家傳統的公司,而是更像一個政府。這句話表面上是一個比喻,實際上卻並不誇張,因為,儘管facebook、Twitter等美國企業需要遵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規則,但是美國《通訊規範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卻准許了它們可以在網絡平台上限制民眾所發布的內容。也就是說,比如在facebook上,什麼內容可以發布、什麼內容不可以被傳播,是由該公司決定的,而不受美國憲法「言論自由」規則的約束。

一篇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的文章指出,這樣的信息操作很難真正保障每個公民的權利。首先網絡平台公司會制定一套符合其商業利益的發表規則,讓某樣的言論可以發布,並且會得到大肆的推送鼓勵;某樣的言論儘管發布,卻只能埋藏在浩瀚的信息深處不為人知;而某樣的人或者言論不被接受,甚至會被踢出平台不得發言(例如美國幾大科企巨頭對前總統特朗普的禁言令)。同時,這些大公司還通過程序算法,以及培訓專業團隊人員等方式來有效地運行該公司所有規則。而那些在上傳階段即被審查過濾言論,或者上傳之後又被刪除內容的發表者,幾乎很難找到任何途徑對網絡公司提出申訴,伸張自己的權利。

由此可見,網絡世界像一個虛擬社會,而平台集立法權(制定規則)、行政權(管理刪除違規言論)和司法權(公司團隊自己判定違規與否,而被禁言者無處投訴)三權於一身。

更值得公眾注意的是,像facebook和Twitter這種互聯網平台企業,股權和投票權通常集中在極少數人甚至是一個人手中,也就是形成了「一言堂」的局面。例如2019年facebook的股東大會上,朱克伯格持有該公司13%股權,擁有大約58%投票權,這意味着facebook上述規則的制定,以及偏好側重,實際都體現個別人士的意願。而這種權力的高度集中,除了在本公司內部擁有絕對權威之外,更會出現的問題,就是個別大股東的利益會成為這些網絡平台選擇營運模式的最大考量。換言之,除了必須遵守的法律之外,實際上,社會民意的自由和進步,並非一間私有公司最關心的內容。

對於一個社會而言,我們需要民眾可以表達及傳播不同的聲音,兼聽則明,兼容並包;但是對於網絡平台而言,最有經濟利益的行為,卻是讓網民看到自己喜歡的內容,從而增加投入感。但遺憾的是,大家習以為常的將自己在網絡上的行為和現實生活聯繫在一起,並沒有意識到,我們在網絡上接收的信息,實際上早在上游就受到了平台的影響,自己以為的獨立思考,其實在不知不覺中早已偏離了獨立。

比如,為了提高網民的互動關注度,平台可以通過掌控後台的程序演算,以大量的數據,來分析出每個用戶的認知和偏好,然後有選擇地調動能吸引該用戶更積極使用平台的內容來推送。這種操作方式容易形成「信息回音壁」效應,也就是屏蔽「逆耳」的聲音,卻令意見相近的聲音不斷迴響,甚至被扭曲或誇大,於是身處其中的網民,聽不到不同聲音,難以知道事實的全部,卻誤以為自己的觀點才是最正確的。結果,網絡平台衍生一群又一群排斥異己的「同溫層」,將社會推向撕裂。也許對於企業而言,並非完全有意造成社會撕裂,但是作為一個完全影響每個人生活、信息和觀念的企業,毫無節制的追求利潤,而罔顧社會福祉,必然會導致社會大眾的利益受到影響。

很多自由主義者以為,只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就能確保社會中人民的自由。他們將強勢政府比喻成《希伯來聖經》中的洪水猛獸「利維坦」,並且通過制定憲法將其約束。但是他們卻忽略了,在現今網絡高度發展的新時代,那個最需要被限制的「利維坦」,可能另有其人。而真正能把這個新「利維坦」關入籠子的,恐怕依然不是對其道德的要求,而只能通過真實社會的法律來管制。

監管旨在明確社會底線 而非審查個人言論

儘管很多國家都出台了與網絡信息相關的監管方案,但是在意義和程度上,遠未至於要被扣上「審查個人言論」的帽子。

首先,大部分法律清晰界定了需要規管的內容範圍,主要只是針對會影響國家政治安全方面的不實信息。比如法國在《反資訊操縱法》中,就明確強調了該法律旨在保護選舉辯論的透明度,通過防止虛假信息的傳播,來阻止公民因被欺騙而投票,所以打擊的信息對象,也僅僅針對大選和公投行動。同時,打擊的信息也必須滿足3個條件:第一,必須是「故意」地傳播的虛假信息;第二,必須是通過僱用人工或自動化的方式傳播,也就是通過支付贊助第三方或者機器人傳播;最後,還必須是通過在線通訊服務,也就是經大型網上平台用戶大量傳播。而新加坡的《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也強調了該法案是針對收受回報、操縱機器人或者程式來大量傳播假信息的人,而非一般市民的網上發言。

其次,在規管方法上,也並非只是暴力刪除信息,而不給予申訴的權利。比如新加坡的法律中,對於在一般情况出現的不實信息,只是要求把更正的內容緊挨着虛假信息旁邊展示,以便看到虛假信息的人可以同時知道該條信息已被澄清。而信息發布者若對政府的指令有異議,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申訴,如果法官證實政府的理據有誤,有權裁定撤銷該指令。

而且,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制定規則,來明確社會的標準和底線,讓網絡環境歸於有序,讓網絡平台的規則和國家社會的目標趨於一致,而非為了增加政府的管控權力。比如,為了打擊假新聞對政治的影響,歐盟引入的《反虛假信息行為準則》(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由facebook、Google、Twitter和代表廣告界別的行業協會共同簽署。這些準則,能讓網絡平台自願自發地發現並清理虛假帳戶,提高政治廣告的透明度,和遏止以提供及傳播虛假信息而獲利的行為。

綜上所述,當我們身處網絡世界,我們的發言權利實際上就時時刻刻受網絡平台隱蔽的管控。如果沒有法律去明確一條底線,那麼這種隱秘的管控,將會演變成一種隱秘的侵害。而修訂明確的法律去監管網絡平台,只要應用在清晰界定的範圍和程度上,則不會影響善意民眾發言權利,反而更能體現言論自由的真正意義。

參考資料:

Kate Klonick, The New Governors: The People, Rules, and Processes Governing Online Speech, 131 HARV. L. REV. 1598 (2018).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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