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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比塔利班更恐怖?(文:曾志豪) (09:00)

《國安法》繼續出擊,警方拘控香港大學4名出席學生會評議會會議的學生,罪名是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起因是,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之前通過了一項議案,被形容為「美化」七一刺警後自殺的疑兇梁健輝。

國安處認為,這個動議的行為,觸犯了國安法的宣揚恐怖主義部分。

誰可清晰界定七一刺警案性質?

問題來了,至今有誰可以清晰界定,梁健輝的刺警行為,是單純的恐怖行徑?而不能是一般的襲警傷人案?兩者之間的分別如何界定?

國安處李桂華解釋,刺警案符合「針對人使用暴力,以威迫香港特區政府或驚嚇香港市民去實現政治主張」。

那請問,另一宗2019年11月刀襲何君堯議員的案件呢?疑兇董栢輝襲擊時高呼「殺咗何君堯……你個賊、你個人渣」;又說「100年後,大家會記得我……我個名叫董栢輝,我要殺咗何君堯」、「唔該搵人繼承我嘅遺志」、「殺咗佢,保護香港全部市民」等。

這些句子清晰表明行兇者襲擊何君堯的政治意圖,也是以暴力手段實現他的政治主張(保護香港市民),為何這個案件沒有控以恐怖襲擊?為何警方不稱為「孤狼式恐襲」?而只是控以「企圖謀殺」,後來更改為「有意圖傷人」、「傷人」兩罪?更別提為何拍攝刺何案的人,沒有像拍得刺警案的記者般,被警方扣留旅遊證件以「協助調查」了。

這是很重要的案情性質定性,如果定義是恐怖犯罪,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動議便涉及國安法;反之如果刺警案只是一般刑事傷害罪,便不可能用「宣揚恐怖主義」罪拘控學生了。

警方能否好好向市民解釋,兩宗都是和政治有關的傷人案,為何會有完全不同的定性?是單純因為刺何案時並未有國安法?還是對「恐怖」的定義,警民有不同理解?

有人稱呼雨傘運動的七警案是「七俠」,甚至舉辦集會擺明支持七警,這些算不算美化犯罪?算不算煽動其他人認同暴力行為?7.21白衣人暴動罪成,一樣有人美化他們是「保衛家園」,為何警察放任不管?

殺人放炸彈以暴力威脅西方社會的塔利班,都可以和中國外長合照建立友好關係,香港的大學生,原來比塔利班更恐怖嗎?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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