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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案20多年後 不再重要的公眾利益(文:鄭立) (09:00)

新聞自由,簡單來說,就是主張政府不能禁止報道任何新聞。不能因為政府認為那個新聞不宜公布,或者有害,就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去禁止傳媒報道,政府不應該有這個權力。如你所見,重點是「政府沒有這樣的權力」,政府不能干涉你。

根據上述的定義,新聞自由,講的是「政府不能禁止報道某些事情」,針對的是封禁某些資訊,可是現在針對不是某幾件新聞,反而是針對那個企業與其相關人等。出乎意料的,這恐怕比新聞自由被威脅更嚴重。

現在的情况是,在未經法庭的審訊判決前,一家本地的上市公司因為政府的行為,而突然無法運作。這不僅導致大量本地員工失業,損害股東與投資者的權益,而且它會導致其上下游的廠商,比方說報販、印刷廠,生意立即受到衝擊,明顯對本地經濟投下了一個炸彈。

回想1998年的胡仙案,根據後來也有相關的政府人員表明,其實已有足夠的證據起訴,但因為考慮到起訴本身會導致該傳媒集團2000個員工失業,故當年的律政司基於「公眾利益」為理由,放棄起訴。先不論其是非,當年所謂「公眾利益」就是指,政府會避免自己的行為,釀成經濟衝擊與大規模的失業。

比較一下,就會發覺,曾經的公眾利益,今天已經不再被顧慮。恐怕每一個企業,都會意識到風險,或者自己可能是下一個對象,或者自己重要的顧客、租戶或者服務提供者,會因為戶口被凍結之類的原因而突然停業,營收模型被瞬間打得亂七八糟甚至崩塌瓦解。

會否投錢去不受保障的地方?

過去胡仙案未必公義,卻至少讓投資者安心。今天卻偏偏觸及投資者最恐懼的事情:一家昨天還在運作的千人上市企業,突然全體蒸發。大家撫心自問,自己會不會投錢去不受保障的地方?其他投資者以後會怎樣看香港,應該不難想像。這將會是繼釋出大量失業人口後更大的衝擊。

不過夏蟲不可語冰,某些一輩子未曾創業、不需要從市場謀生、一生無風少浪、靠鐵飯碗致富的庸人官僚,是體會不到這件事的嚴重性的。與其憤慨,不如買定包花生,等睇佢哋破壞香港嘅精彩演出,一定好睇過入戲院睇肥馬騮大戰大檐蛇。

作者是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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