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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蘋果案疑問重重(文:劉進圖) (09:00)

警方上周四拘捕5名《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其後落案控告其中兩人(張劍虹、羅偉光),以及3間負責營運《蘋果》印刷報紙及網上出版的公司,上周六提堂,披露的控罪詳情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提堂後,被告兩人不准保釋,被告3公司續遭凍結戶口。這次檢控很不尋常,公眾和法律界看在眼裏,很可能會有以下三大疑問:

(1)為什麼告串謀?

控罪提及被告串謀去犯的罪行,是請求外國或境外組織對香港或中國實行制裁,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拘捕行動後向傳媒解釋,證據主要是蘋果日報「自2019年至今」發表的數十篇文章,控罪指涉時期則為2020年7月(《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頒布生效)至2021年4月初,合共9個月有多,在這9個月裏,如果蘋果日報發表了文章請求外國制裁中港,警方乾脆檢控文章作者及發布人干犯國安法便可以了,為什麼要告串謀呢?告串謀給外界的印象是,被告人還沒有做請求外國制裁的事,只是合謀打算這樣做,所以只能告串謀。如果這9個月裏,《蘋果》沒有發表過請求外國制裁中港的文章,警方憑什麼認定國安法沒有阻嚇效力,《蘋果》編採人員在立法後仍合謀蓄意干犯這條罪行?

(2)為什麼追溯國安法頒布前的文章?

李桂華高級警司交代案情時,提及的罪證是「2019年至今」發表的文章,以此證明被告人串謀犯罪,問題在於2020年6月30日之前,國安法尚未訂立,沒有人知道或預料到,報社刊登一篇含有呼籲外國制裁的文章,會觸犯法律。如果警方很倚靠這些立法前的文章,來證明被告人有犯罪動機和行為,給外界的印象是,警方執法變相有追溯力,可以秋後算帳,這和控罪書指涉年期只限於2020年7月1日至今年4月3日,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3)為什麼要凍結3家公司的戶口,並警告各銀行勿與之來往?

就算蘋果日報東主和編採主管有警方所指的不法情事,警方既已把主腦人員一網打盡,悉數拘捕扣押,他們已無法對報社行使控制或指揮權。相關公司據報有逾800員工,以及有數十萬名付費購買或網上訂閱的讀者,這些員工和讀者相信是無辜的,為何要被株連?公司戶口被凍結,銀行無法提供服務,意味員工無法出糧,讀者無法獲得已付費訂閱的資訊,這樣的遭遇發生在還未有正式審訊、未有正式定罪之前,單單是因為警方對3家公司提出了控告,3家公司便被迫停運、破產,香港這向來講究法治的商業都會,如何向國際社會解釋?假如將來法院判其中一家公司罪名不成立,這家公司的員工和顧客蒙受的損失,可以怎樣彌補?國安法實施細則授權政府申請凍結戶口,是為了防止犯罪收益流失或轉移,難道法院不該下令,允許被告公司在被定罪前繼續出糧,避免造成數百市民失業?就算壹傳媒無奈選擇結業,也需要解封資金遣散員工吧?

港區國安法立法一周年將至,特區政府需要謹慎執法,妥善解釋,才能消除香港市民和國際投資者對這條法律的疑慮。檢控《蘋果》案引發的疑問,當局應予正視。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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